(2013)安曲民初字第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进与尤丽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曲民初字第057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铁虎。被告尤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晶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爱好等方面缘故,夫妻间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被告平时不好好工作,与原告父母相处亦不睦,夫妻之间缺乏沟通,双方的感情裂痕越来越深。2012年4月、2013年1月原告曾两次诉讼至法院,后经法院做工作,双方维持婚姻关系现状。但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好转,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张雨欣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育费。婚前财产依法返还,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尤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尤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06年3月25日生一女张雨欣(现就读于海安县章郭小学)。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关系尚可。2011年10月16日起,因张某怀疑尤某与他人相处失当、不好好工作等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维持婚姻现状。2013年1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后撤回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张某怀疑尤某与他人相处失当、不好好工作等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虽两次向法院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忠诚,共同维护和建设家庭,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尤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尤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尤某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尤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兴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