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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游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辩护人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慧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及其辩护人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1日晚,被告人游某在本市××××号道济烧烤店门口吃夜宵时,与徐某某、潘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游某头部被打,后其便用啤酒瓶击打其身前的廖某,后又用打破的啤酒瓶刺戳廖某的腹部,致使廖某左下腹壁贯通伤,小肠破裂。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游某与被害人廖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陈某、潘某甲、龙某、潘某乙、潘乙、潘某、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章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游某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世俊人民陪审员  许 琪人民陪审员  邵梓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