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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执异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师永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永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朱永春,唐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执异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永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负责人: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银燕。上诉人师永林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朱永春、唐银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执异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师永林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师永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执异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型茂审 判 员  胡臻美代理审判员  蒋 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如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