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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朗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高云礼与张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礼,张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朗民初字第89号原告高云礼,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现住朗县。被告张雪峰,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朗县。原告高云礼诉被告张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边巴次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礼、被告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4月24日期间,被告张雪峰从原告高云礼处购买各类建材,用于朗县中心小学工地、朗县中学工地,约定完工后被告一次给付原告货款。工程完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雪峰支付购买建材款51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并向我院递交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销货清单五张等证据。被告张雪峰对原告高云礼所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张雪峰对原告高云礼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方按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雪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云礼支付货款5115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雪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巴次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巴桑次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