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38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合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