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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38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合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