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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45号原告咸阳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小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咸阳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