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菲菲与赵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菲菲,赵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李菲菲,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振,男,199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菲菲诉被告赵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召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