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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菲菲与赵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菲菲,赵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李菲菲,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振,男,199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菲菲诉被告赵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召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