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傅爱香与宁波恒俊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爱香,宁波恒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保字第31号申请人:傅爱香。被申请人:宁波恒俊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芹。申请人傅爱香与被申请人宁波恒俊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傅爱香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恒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傅爱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波恒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