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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白小勇与王玉花、薛爱军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勇,王玉花,薛爱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白小勇,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刘景玉,男,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花,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告薛爱军,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审理白小勇与王玉花、薛爱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白小勇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白小勇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