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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曹祥林与被告崔忠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祥林,崔忠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曹祥林,1958年5月16日,住平泉县。被告崔忠福,年龄不详,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祥林与被告崔忠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祥林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星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