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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林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959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汉族,1995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某乙,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与被执行人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的抚养费80500元;应于2012年10月起每月8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林某甲英国留学结束。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乙的银行存款140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