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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明因与被上诉人孙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孙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杨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有,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明因与被上诉人孙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明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0元,由上诉人赵明负担937.50元,余款937.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祝审 判 员  李 炜审 判 员  毕雪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