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明因与被上诉人孙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孙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杨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有,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明因与被上诉人孙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明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0元,由上诉人赵明负担937.50元,余款937.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祝审 判 员 李 炜审 判 员 毕雪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