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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民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咸阳市秦都区步步高鞋行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陕西三联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步步高鞋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民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陕西三联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东路咸阳市招商局办公楼*层。负责人路云录,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步步高鞋行。住所地:咸阳市团结路金义大厦*层东南角***号。负责人李凤安,经理。申请执行人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步步高鞋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咸民初字第0009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步步高鞋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步步高鞋行并未在限期内履行(2012)咸民初字第00093-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咸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秦都区步步高鞋行已在法定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陕西三联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另行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咸民初字第00093-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