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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应祥与被告怀化市安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应祥,怀化市安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胡应祥,男,侗族,务农,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龙齐海,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110725704。被告怀化市安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经开区神龙路物流中心B区*栋*号。法定代表人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荣,男,汉族,系怀化市安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区域经理,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胡应祥诉被告怀化市安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应祥于2013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应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应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1元,依法减半收取605.5元,由原告胡应祥承担。审 判 长  胡国平人民陪审员  张成万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