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玉明与被执行人汤京国、张正连、赵心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玉明,汤京国,赵心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379号申请执行人米玉明。被执行人汤京国。被执行人张正连。被执行人赵心村。申请执行人米玉明与被执行人汤京国、张正连、赵心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3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