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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根华与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华,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34号原告:王根华,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香隅化工园内。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华与被告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华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根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根华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江 鹏人民陪审员  胡惜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