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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异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世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峰,樊永枝,宁波市海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异初字第1号原告:王世峰。原告:樊永枝。被告:宁波市海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达。委托代理人:周苗成。第三人: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君。原告王世峰、樊永枝为与被告宁波市海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依职权追加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现因原告王世峰、樊永枝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海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世峰、樊永枝的撤诉申请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世峰、樊永枝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海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世峰、樊永枝负担。审 判 长  刘海珍审 判 员  汤 青代理审判员  邹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锦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