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鹏远诉被告吕根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远,吕根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36号原告:高鹏远被告:吕根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远诉被告吕根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远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高鹏远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