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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鹏远诉被告吕根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远,吕根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36号原告:高鹏远被告:吕根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远诉被告吕根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远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高鹏远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