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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永吉县黄榆乡茶壶咀子村七社与彭俊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黄榆乡茶壶咀子村七社,彭俊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永吉县黄榆乡茶壶咀子村七社。负责人刘振君,社长。委托代理人于雷,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俊天,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黄榆乡茶壶咀子村七社与被告彭俊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吉县黄榆乡茶壶咀子村七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永吉县黄榆乡茶壶咀子村七社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