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德光犯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4323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慧玲、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xx在南县明山头镇渔场自己及廖志奇、王明山、“鲁满”家中开设以“斗牛”、“扎金花”方式聚众赌博的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达1万余元。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刘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铁心、曹建武、藤建军、杨菊红、张友明的证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参赌人员在逃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刘xx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刘xx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在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罗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