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知民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无锡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红,无锡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12号原告张建红。委托代理人倪晓军、王峰,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薇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敬林,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红与被告无锡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红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世茂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张建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红撤回对被告世茂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红负担。审 判 长 李骏代理审判员 苏强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