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法民终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南中法民终字第1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58年12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樊荣,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生于1957年4月14日,汉族。上诉人郑某某因离婚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2)顺庆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郑某某与任某某于200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中,二人互敬互爱,夫妻关系较好,但近年来为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纠纷。郑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与任某某离婚。一审诉讼中,任某某不同意离婚。2013年6月27日郑某某再次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与任某某离婚,调解未果。原审认定,郑某某与任某某均系晚年再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两人均应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继续互敬互爱,相互扶助,安度晚年,夫妻关系能够更加深厚,诉讼中,郑某某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对郑某某的离婚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郑某某要求与任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郑某某负担。本案事实经二审核对,与一审认定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郑某某与任某某均系老年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其后在共同生活中彼此因家庭琐事以及随着双方年岁增加性格脾气变化,偶尔出现纠纷和争吵,均属婚姻中不可避免的矛盾,于婚姻本身的存续无碍。只要双方理性处理纠纷,珍惜得来不易的夫妻感情,在相处之中以包容之心看待对方言行,夫妻感情尚能得以恢复,和好如初。故一审在郑某某未能提供确凿依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之下,给予二人感情和好的机会,判决不予离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曾小袂审判员 樊 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圣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