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委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松林与吴爱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松林,吴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委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徐松林。被执行人:吴爱民。本院在执行(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564号徐松林与吴爱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爱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松林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吴爱民尚应支付徐松林人民币6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765元、执行费9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委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徐松林如发现被执行人吴爱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