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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爱菊与胡巧琼、冯华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菊,胡巧琼,冯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328号申请执行人:黄爱菊,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胡巧琼,幼儿教师。被执行人:冯华凯,××。黄爱菊与胡巧琼、冯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胡巧琼、冯华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黄爱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巧琼、冯华凯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爱菊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3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