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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涉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住址:台前县侯庙镇碱场村。法定代表人范亮甬,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陈计生,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人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2年4月12日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签发的10400052/24285473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正)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魁林审判员  李红高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