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攀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刘汉强与盐边县太阳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强,盐边县太阳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攀民初字第38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汉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伍臣君,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盐边县太阳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有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宗硕,盐边县太阳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刘汉强与盐边县太阳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刘汉强和反诉原告盐边县太阳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刘汉强和反诉原告盐边县太阳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均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刘汉强和反诉原告盐边县太阳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7312元,减半收取23656元,由刘汉强负担(免交);反诉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由盐边县太阳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梅 进审判员 黄 雷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园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