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晓珠与杨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珠,杨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张晓珠。被告:杨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珠与被告杨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珠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珠撤回对被告杨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珠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