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满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满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满春,男,1965年5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满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2013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杨满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亦不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祁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勇审判员 周昌文审判员 何松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