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乔江与王峰、赵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江,王峰,赵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乔江,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神木县政府聘用人员。被执行人王峰,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村人。被执行人赵莉,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村人,农民,系被执行人王峰之妻。本院在执行乔江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峰、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峰、赵莉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1.被执行人王峰、赵莉自愿用现修的房屋一套(不限平米,以村里分到手的为准)抵偿申请人欠款本金103万元及利息;2.如村里修房需投资时,由王峰、赵莉负责垫付,待乔江收到房子后,以房子的面积按平米(住宅楼)摊的实际数额为准退还王峰;3.诉讼费7034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执行费12470元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法交纳。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