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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明政与被执行人贾永、段明芹、张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明政,贾永,段明芹,张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耿明政。被执行人贾永。被执行人段明芹。被执行人张圣华。申请执行人耿明政与被执行人贾永、段明芹、张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7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审理中,保全张圣华鲁、鲁J8A2**号车。在保全中扣押鲁车,正评估价值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46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