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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锡信与济南腾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信,济南腾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王锡信,男,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济南腾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信与济南腾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锡信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锡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锡信负担。审判员  吕铸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