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号。
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永能,慈溪市胜山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杨建孟,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诉被告杨建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