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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易学良与王正池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学良,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木良,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正池,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易学良因与被申请人王正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岳中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3年10月28日,易学良以与王正池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易学良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学良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刘景镔审判员  李峥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