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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0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市春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龙威纸业有限公司、陈友波、陈晓飞、郑德强、房启敏、马克初、高伟、刘琴、赵香训、褚新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市春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龙威纸业有限公司,陈友波,陈晓飞,郑德强,房启敏,马克初,高伟,刘琴,赵香训,褚新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08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林继源,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建军、张斌,该行职员。被告: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友波。被告:广州市春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德强。被告:广州龙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高伟。被告:陈友波,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陈晓飞,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郑德强,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莒县。被告:房启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莒县。被告:马克初,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历下区。被告:高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告:刘琴,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赵香训,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告:褚新启,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市春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龙威纸业有限公司、陈友波、陈晓飞、郑德强、房启敏、马克初、高伟、刘琴、赵香训、褚新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467元减半收取39733.5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清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人民陪审员  崔凤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