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祝茂阳、蒲翠英因与被上诉人曹建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茂阳,蒲翠英,曹建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祝茂阳,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苗安村集*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56********。上诉人(一审被告):蒲翠英,女,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56********。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建设,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苗安村集*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53********。委托代理人:瞿爱军,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祝茂阳、蒲翠英因与被上诉人曹建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泗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俊举、许劲松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祝茂阳、蒲翠英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余继承,被上诉人曹建设的委托代理人瞿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2)泗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