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29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朴荣华与王洪东、张京姬、金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荣华,王洪东,张京姬,金成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2999-1号原告朴荣华,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王洪东,现住延吉市。被告张京姬,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金成华,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审理原告朴荣华诉被告王洪东、张京姬、金成华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成华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金成华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2年。二、冻结原告朴荣华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2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