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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界执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海申申请执行杨丙文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申,杨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界执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申,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田营镇田营行政村田营290号。身份证号码342129196612064634。被执行人杨丙文(又名杨炳文),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退休教师,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郭楼行政村郭楼自然村19号。身份证号码342129195408105510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2)界民一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丙文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丙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2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霏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