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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付昌智与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昌友、伍永四、蓝佩蜞、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昌智,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昌友,伍永四,蓝佩蜞,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6号原告付昌智,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贺辉。被告付昌友,男,1966年12月24日生。被告伍永四,男,40余岁。被告蓝佩蜞,男,1965年10月8日生。被告李玉华,男50余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昌智与被告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昌友、伍永四、蓝佩蜞、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五被告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财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五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被告付昌友、伍永四、蓝佩蜞、李玉华以被告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的位于桂阳县宝山路龙泉小区1号楼A栋3号门面、703号房屋和2号楼B栋B10号车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曹文斌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