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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崔霞与孟艳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霞,孟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51号申请执行人崔霞,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孟艳涛,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崔霞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孟艳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孟艳涛与申请执行人崔霞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孟艳涛于2014年1月1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被执行人孟艳涛承担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