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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新绿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州市联华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新绿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青州市联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青州新绿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莹被告青州市联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永福原告青州新绿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联华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53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青州新绿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贤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