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二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高玉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高玉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1543号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利,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高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玉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然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