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民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华,唐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民初字第2982号原告:邹桂华。委托代理人:冯世坤。被告:唐涛。原告邹桂华诉被告唐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贤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桂华的委托代理人冯世坤和被告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桂华诉称:2011年6月22日,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原告所有的川AP9F**大众牌POLO小汽车骗走,后原告报案,公安机关以被告涉嫌诈骗罪立案侦察。2013年8月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泉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后经追查,得知被告已将所诈骗的汽车变卖,无法收回。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折价款88800元。被告唐涛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有关汽车的价值均无异议,被告也愿意进行赔偿,只是被告现在正在服刑,没有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谎称回简阳看娃娃,从冯世坤处将原告所有的川AP9F**大众牌POLO小型轿车借走,并约定当日下午归还。被告借得该车后,当天编造各种借口拒绝归还所借车辆并将手机关机。同年7月3日,被告将该车开到青海省玛多县花石峡镇,将该车以一万元现金、一辆哈飞路宝汽车及一粒“天珠”变卖给了当地藏民。2013年1月2日,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8800元。2013年8月9日,本院认定被告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2013)龙泉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行驶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以诈骗手段骗取了原告的汽车后予以变卖,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现该车无法追回,被告应当按照该车的鉴定价格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虽然因犯诈骗罪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正在服刑,不能充分证明其没有赔偿能力,被告应当及时赔偿原告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折价赔偿原告邹桂华汽车损失8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元,由被告唐涛负担(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唐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邹桂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贤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琴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