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兰英,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中心医院职工,住太原市体育西路19号楼1单元1层1号。被告太原市佳安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水龙盛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任计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老小,男,太原市佳安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太原市迎泽区葡萄园21号1单元1层。委托代理人王宁霞,女,太原市佳安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30号水工队小区3号楼3单元701。被告白尔易,男,1962年3月6日出生,住太原市南城区亲贤北街6号2楼1-3号。
原告王兰英诉被告太原市佳安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白尔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兰英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兰
人民陪审员 秦爱梅
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