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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天辰贸易行诉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天辰贸易行,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14号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天辰贸易行。负责人:罗杰。委托代理人:黄小平,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维。委托代理人:黄纯,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天辰贸易行诉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天辰贸易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天辰贸易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天辰贸易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员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