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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减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志君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减字第1122号罪犯陈志君,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于2000年6月2日作出(2000)雅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志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该犯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以(2000)川刑一终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2年1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5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2007年8月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6月25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7月13日减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04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陈志君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0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君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态度端正。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君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保持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 伍 健代理审判员 :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