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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碧侠等五人申请执行张超紫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碧侠,柴悦爱,费耒耒,费二耒,费三耒,张超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李碧侠,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柴悦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费耒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费二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费三耒,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超紫(又名张超),男,汉族,村民。李碧侠等五人申请执行张超紫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张超紫应赔付李碧侠等五人48574.9元。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超紫对此案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34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