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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汉记五金塑胶工艺公司与庄国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记五金塑胶工艺公司,庄国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480号之一原告汉记五金塑胶工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芸庆,系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爱玲,系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记五金塑胶工艺公司与被告庄国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汉记五金塑胶工艺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记五金塑胶工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3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418.50元,由原告汉记五金塑胶工艺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传飞人民陪审员  廖兴洪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