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建平、刘丽娟与被执行人管智强故意杀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平,刘丽娟,管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平,住吉林省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住址同吴建平被执行人管智强(曾用名管迪),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吴建平、刘丽娟与被执行人管智强故意杀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人管智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十一、被告人管智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平、刘丽娟人民币17098.5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十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平、刘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