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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建平、刘丽娟与被执行人管智强故意杀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平,刘丽娟,管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平,住吉林省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住址同吴建平被执行人管智强(曾用名管迪),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吴建平、刘丽娟与被执行人管智强故意杀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人管智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十一、被告人管智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平、刘丽娟人民币17098.5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十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平、刘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