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张耀东与明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东,明玉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张耀东。被告明玉文。本院审理原告张耀东诉被告明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耀东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