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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刚与深圳市勤业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刚;深圳市勤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吴刚,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中路**新安雅园**04A。委托代理人吴永红,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勤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勤光。原告吴刚诉被告深圳市勤业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朱 丽 芳 1 微信公众号“”